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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89章 经济与党争(十四)沈阁老之失态(1 / 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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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日之后,正在督办南京皇宫翻修整葺,以迎接封禅之后将来南京拜谒孝陵的皇帝御驾的沈阁老,终于收到了一封来自新郑的私函。

刚接到信的沈一贯还有些纳闷,心说这信怎么会是从新郑寄来的呢?

新郑来的信,又是给自己的,那毫无疑问只能是出自高家。可是,这次的事高务实就算会受些影响,却也不可能真的就被罢黜放还了吧?西征都还在打着呢,皇上不可能放弃高务实才对,否则那样巨大的财政支出,换个人秉政真的不怕兜不住吗?既然如此,那这信为何是从新郑来的?

想归想,但当沈阁老屏退左右,拆开信看起来之后,脸色就急转直下,很快变得一片铁青起来。

坏了,东窗事发了!沈阁老倒抽一口凉气,此事如果被高务实捅出来,那自己可就真的万劫不复了!

派刺客刺杀政敌父母,以期政敌因为不得不回乡受制而出缺,这种手段之卑劣、行径之可耻,无论士林也好,官场也罢,肯定是万万不能容忍的。如果这样的事都能被容忍,那就意味着官场的斗争已经毫无底线,劣化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。

儒家可是极其注重“亲亲”的,孔子甚至认可“亲亲相隐”。这里的“亲亲”,简单的说就是“爱自己的亲人”。

《论语·子路》中说,叶公语孔子曰:“吾党有直躬者,其父攘羊,而子证之。”孔子曰:“吾党之直者异于是: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,直在其中矣。”

这里意思是:叶公告诉孔子说:“我的家乡有个正直的人,他的父亲偷了人家的羊,他告发了父亲。”孔子说:“我家乡的正直的人和你讲的正直人不一样:父亲为儿子隐瞒,儿子为父亲隐瞒。‘直’就在其中了。”

这里孔子认为“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”就是具有了“直”的品格,与后来人们常说的“大义灭亲”似乎正好违背。但是孔子这种观点,后来演变为儒家的亲亲相隐,即直系亲属违法,适当包庇隐瞒可以不追究。

这由此给后世带来三个问题:孔子为什么赞成父子互隐?父子互隐是不是会造成社会不公正?父子互隐和大义灭亲到底谁更符合现代精神?

孔子为什么赞成父子互隐呢?儒学认为:父子亲情,血浓于水。子为父隐,是不忍其父受刑,是人的率真的天性;而指证父亲反而是违背了源于天性的血亲之道。对此,朱熹的批注是:“父子相隐,天理人情之至也。故不求为直,而直在其中”。

儒家的立足点,是“仁”。亲亲之爱是一切爱的起源,人伦秩序是一切社会的基础。一个社会,只有充满仁爱、讲求人伦,才能真正的促使人们乐于为善、耻于为恶,才能形成一个自律、内省的人文氛围,从而实现真正的长治久安。

爱护、保护亲人,是人伦的基本要求。所以亲亲之爱,乃是基于天道,而“亲亲相隐”则正是对人类亲情的爱护和宽容。从这个角度来讲,“亲亲相隐”是顺应天道的,固能“直在其中”。故孔子称赞“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”是直。直就是顺理,顺道而行。

其实不光是孔子,在亲情与法的权衡中,连孟子也采取了变通的做法。《孟子尽心上》有一个著名的“窃负而逃”案例。

他的学生桃应问孟子:舜当天子,任命皋陶当大法官,假设舜的父亲瞽瞍杀人,皋陶应该怎么办呢?孟子答道:当然是把瞽瞍抓起来。桃应问:难道舜不会制止吗?孟子答道:舜怎么能制止呢?舜授命于皋陶,让他执法。桃应问:那么,舜如何自处?孟子说:在舜看来,放弃天下如扔破草鞋一样,他可以偷偷背着父亲瞽瞍逃跑,沿海滨而住,终身高高兴兴地享受天伦之乐而忘却了掌握天下的权力。

你看,孟子这里的假设是选择“窃负而逃”,显然冒着父子都被通缉的危险,而去维护父子感情。也就是说在孟子眼里,法律如果有悖于基本人伦,那就先要维护人伦,这是和孔子父子互隐的思想一脉相承的。

《吕氏春秋》里进一步发挥了论语中偷羊的故事,“其父窃羊而谒之上。上执而将诛之。直躬者请代之。将诛矣,告吏曰:‘父窃羊而谒之,不亦信乎?父诛而代之,不亦孝乎?信且孝而诛之,国将有不诛者乎?’荆王闻之,乃不诛也。孔子闻之曰:‘异哉!直躬之为信也。一父而载取名焉。’故直躬之信不若无信。”

这里大意是楚国有个“直道立身的人,他的父亲偷了羊,他向官府告发了这事。官府抓住了他的父亲,将要处死。他又请求代父受刑。将要行刑的时候,他告诉官吏说:‘父亲偷羊我告发,不是很诚实吗?父亲受罚我代刑,不是很孝顺吗?又诚实又孝顺的人都要杀掉,那么国家将还有不受刑罚的人吗?”楚王听说了这番话,就不杀他了。孔子闻知这件事说:‘这个人的所谓诚实太怪了,利用一个父亲却两次为自己捞取名声。’这样的“直躬”诚实不如没有。”

但是,父子互隐是不是会造成不公正?历代学者为此争论不休,悬而未决。例如李泽厚在评析这一段时就认为,“孔子认为‘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’就是具有了‘直’的品格。看来,他把正直的道德纳入‘孝’与‘慈’的范畴之中了,一切都要服从‘礼’的规定。这在今天当然应予扬弃。”

还有很多人甚至认为,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孔子的“父子互隐”属于典型的“徇情枉法”,甚至有些学者还将其归为造成社会不公、腐败滋生的思想源头。而叶公所说的,才是“直道”,是维护社会公义而无论亲疏远近。

但是如果深入分析,其实远不是如此:儒家认为爱有差等,首先爱父母,其次爱兄弟,再次爱朋友,然后泛爱众,由此才有“亲亲相隐”思想。

然而,爱有差等,绝非儒家所“发明”,而是人类的爱的普遍规律。更爱与自己更为亲近的人,这正是人类的本性。即便是在嘴上极度强调平等之爱的基督教国家,现实生活中,人们爱亲人也必然胜于爱陌生人。

西方人同样非常重视家庭伦理,黑格尔就强调家庭伦理的神圣性,将其放在神的规律、而非人的规律层面加以讨论。苏格拉底、孟德斯鸠都曾反对“亲亲相证”。在澳洲就曾有案例,父亲贩毒,女儿知情但拒不交待,警方以包庇罪起诉女儿,法院最终判女儿无罪。法官的理由很简单:法律不能伤害人伦和亲情,否则,其对社会的危害将大于刑事犯罪。

法制的基础建基于人性,法理不外人情,如果法制有违人性,那就是法治就是不健全,既不能保障人的权利,也不能保障社会公正。

就事论事,上面那位偷羊的父亲不过是偷一只羊而已,虽然侵犯了他人的利益,但做儿子或者父亲的还可以用其它的方式还弥补过失,可以批评其错误行为并劝告奉还失主,可以找到失主花钱买下,这样做不是为了包庇犯罪,只是让父亲的失误有所挽回。

父子相隐,正是想运用亲情结合道德的理性启发人本身的良知,从而改正错误。若一味讲执法如山,导致亲情伦常冷漠,必然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性。

余英时先生在《从价值系统看中国文化的现代意义》中提到,欧美法律规定亲属之间不能够相互为证。这并不是怕他们串通,而是不希望父子之间的亲情受到摧残。因为父子之间伦常亲情崩溃,法制再严明也没有意义。若果法制有违天然人性伦理,就不能保障人的权利,也就不能保障社会公正。

事实上在中国,“亲亲相隐”在汉代就正式入律,唐宋元明清沿用并有更加细致明确的规定。如有告发父祖罪行的,则会被列入十恶不赦之例,即便大赦天下时也不能得到赦免。

事实上不惟儒家,西方社会也普遍认为,法律首先必须符合天然伦理和人性,违背天然人性的法律,不能代表社会正义。美、法、德、日、韩等国的现行刑事诉讼法也都明确规定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。容许特定近亲不举证、不作证的法律。

反之,如果提倡“亲亲相证”,就会极大地破坏亲亲之爱和人伦秩序,致使人与人之间充斥着猜忌和隐痛,家庭关系不再融洽,社会和谐无从保障,从而动摇维护社会稳定的伦理道德基础。

有过这样的案例:弟弟为了筹集哥哥上大学的费用而偷窃了室友4万元。在警方的威逼动员下,哥哥在痛苦煎熬了24小时后终于将弟弟骗到自己的住处,埋伏在那里的警察将其抓获。哥哥的大义灭亲之举帮助警察破了案,但却使弟弟几乎崩溃寻死,而哥哥的行为也受到了社会的强烈谴责,自己同样痛苦不堪,情绪崩溃。难道这就是维护了公正,从而维护了社会和谐吗?

退一步说,亲亲互隐对一个具体案例可能是不公平的,可能会增加法律成本,但是亲亲互隐又对所有人有效,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可以应用这一法律来保护亲情而增加司法成本,这反过来也是公平的。所以,说“亲亲互隐”有悖社会公平,是对孔子“父子互隐”思想的误解。

最后一个问题,父子互隐和大义灭亲到底谁更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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